
麥曦茵執導的《烈日當空》於十一月六日在百老匯電影中心上映,可是電影海報卻很遲才在上映戲院張貼。經查明後,原來宣傳品已一早送往上映的百老匯電影中心,可是戲院卻未能張貼,到底是甚麼原因呢?
原來,就是欠奉上述的東西。
根據香港法例第392章《電影檢查條例》第15K條(1)項,任何與第12(1)(c)條所描述的級別(即只核准對年滿18歲的人士上映,也是俗稱的「三級」)的影片有關或與該級別依據第15A(3)條對其適用的影片有關的宣傳資料,須送呈監督,以申請核准。現時檢查宣傳資料的費用為每件物品一百四十元正。至於每件物品可指的是一張海報、一幅廣告板、一個報章廣告,或者是一套不超過十張的劇照。
若果宣傳品未獲通過檢查的話,是不能公開展示的。故此,戲院在張貼第三級別電影的宣傳品時,一定要確認收到相關宣傳品核准證明的文件傳真,方能張貼。《烈日當空》據瞭解的情況是,疑似發行公司未有提供相關証明書給戲院,以致未能張貼宣傳品。
故此,若電影被評為第三級別的話,也許需要多預一點時間,讓宣傳品能通過送檢過程,免得影響整個宣傳的時機。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