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近年戲院採用電子方式可以說是大勢所趨,繼電腦售票、網上訂票、數碼播放、電子屏幕顯示海報和預告後,近日有戲院竟然連俗稱電影檢查證明書的「電檢紙」也以電子方式展示。
上圖所見,便是位於嘉禾旺角戲院的電子顯示屏幕,顯示屏將六部電影的「電檢紙」同時於一個屏幕上展示,相信是先行將原本的「電檢紙」影印版本進行掃描,再將各影像合成。然而,未知是否屏幕的比例顯有關文件的比例不符,結果上圖所見三排共兩行的六張「電檢紙」都仿如壓扁了一樣。大家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的顯示屏的「電檢紙」畫面並不是長期展示,而是間歇性展示。
「講。鏟。片」情報人員日前到過嘉禾旗下的海運戲院及嘉禾港威,兩院並無以電子方式展示「電檢紙」。
可是,這種方法又是否可行呢?

根據香港法例第392章《電影檢查條例》第15條「不展示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則影片不得上映」第(1)項規定,影片在整段上映期間,需將有關證明書或其清晰影印本,展示在用以容納觀眾觀看該影片的場所入口處,或近入口處的顯眼位置。而第(2)項則說明違反有關規定即屬犯罪,經定罪後可處罰款一萬元。
問題來了,到底以電子方式間歇性顯示電影檢查證明書,又能否符合「需將有關證明書或其清晰影印本,展示在用以容納觀眾觀看該影片的場所」的要求呢?電子版本又算不算影印本呢?恐怕要找來法律界人士來釐清一下了。










